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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2-09-05 09:28:24 浏览 2586 次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一级建造师挂靠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⑴ 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⑵ 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检查国家/地区栏目填写内容,以便最终统计港、澳、台居民的参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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